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英文译名为Xian University Of Architecture And Technology Education Foundation缩写为XAUATEF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是对境内外捐资给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的资金进行管理的民间非营利性法人。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致力于加强西安建筑科技大学与境内外各界的联系与合作,积极开展各类社会公益活动,促进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的发展与建设。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来源于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的投入和境内外校友及社会各界、个人的自愿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陕西省民政厅。

本基金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地址是:西安建筑科技大学雁塔校区(西安市雁塔路中段1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加强与境内外社会各界的联系与合作;

(二)接受境内外企业、社会团体、商社和个人的自愿捐赠;

(三)依法募集、管理、运作各项基金,实现基金保值增值;

(四)按照本基金会宗旨及捐赠者意愿,开展专项奖励、资助等活动;

(五)开展其他与教育事业相关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11-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本基金会理事任职为职务行为,任期内在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担任的职务发生变动,理事进行相应变更。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承认本基金会的章程,热心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教育事业发展;

(二)为本基金会捐赠资金较大(个人捐资超过200万元,单位捐赠超过500万元)的个人或单位代表;

(三)熟悉基金会的政策、法规,有较强的策划和组织能力;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学校派出。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提名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协商提名并组成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和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参加理事会的活动,享有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对本基金会工作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建议权;

(三)遵守本基金会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四)履行职责,切实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五)积极筹措募集教育基金;

(六)保证捐赠资金的合法使用和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变更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如理事长不能召集,理事长可委托副理事长召集和主持。如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内部管理制度的审议;
 (五)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或授权代表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如果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导致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本基金会监事任职为职务行为,任期内在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担任的职务发生变动,监事进行相应变更。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

(一)由主要捐赠人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陕西省民政厅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违法违纪情况。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本基金会理事、监事均不从基金会领取薪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 5年的;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不得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负责人、理事及监事均履行兼职审批程序。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提出基金会的发展计划;

(五)提出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秘书长在理事长、副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理事长、副理事长具体落实理事会决定的年度工作计划;

(二)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决定;

(三)拟订和实施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

(五)向理事会做年度工作汇报;

(六)拟定专职工作人员用人计划;

(七)负责处理理事长、副理事长交办的工作;

(八)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收入来源于:

(一)境内外校友、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二)投资理财收益;

(三)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第三十四条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依法拍卖或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改善教学与科研设施,包括建筑物、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等;

(二)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和奖教金。奖励优秀教师和学生,资助贫困学生;

(三)根据捐赠者的意愿,资助有利于学校发展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一次性捐赠在50万元以上的捐赠活动;

(二)一次性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

(三)理事会认为对本基金会影响重大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八条 基金会认定为慈善组织后,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民发〔2016〕189号)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民间非经营性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上年度捐赠者名单和财产清单;

(三)本年度业务计划和经费收支预算。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未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被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的;

(五)理事会全体理事中三分之二同意终止;

(六)由于其它原因终止的。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二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符合本章程规定和本基金会宗旨的公益项目。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0年11月10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